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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节(1 / 3)

“当年我跟着我师父赵律师办刑事案子时,曾经办过一个刑事案子,那个案子也是‘吊模宰客’,法院最后按照强迫交易罪判的。”曹永正说道。

“怎么一个‘吊模宰客’出了这么多罪名?你给讲讲呗,啥是‘吊模宰客’?”云乔歪着小脑袋好奇的问道。

“当初办那个案子的时候,我还真研究过‘吊模宰客’,而且也看过几个案例。

其实所谓的‘吊模宰客’,是指一些地方形容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游客到酒吧、咖啡厅、ktv、美容院等场所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吊模’则从消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违法犯罪活动。

‘吊模宰客’行为虽有基本套路,但无固定模式,实践中对‘吊模宰客’行为认定罪名不一。

至于被告人会采用什么手段索要钱财,要看被害人的反应。一般来说,凡是能以风险较低的手段达到目的,就无须冒更高的风险。能哄则哄,哄骗不成则恶语相向、小敲小打,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最后他们会大打出手,直至钱财到手。

因为‘吊模宰客’的具体行为可能会止步于不同的阶段,所以对应的罪名也会不同。

据我研究,根据行为暴力升级的发展态势,‘吊模宰客’行为一般会涉及以下几种犯罪:

第一,诈骗罪

非暴力的‘吊模宰客’行为对应的往往是诈骗罪。在此阶段,行为人采用各种欺骗手段,不具有暴力或威胁,这是其定性的关键行为特征。

如安排一些漂亮的女孩子主动搭讪选定的目标(被害人)后,约至餐厅、酒吧消费,虚开高价,使被害人受到蒙蔽后支付钱财。

由于被害人在此过程中未受到人身威胁,仅是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行为人的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构成诈骗罪。”

说到此处,曹永正喝了一口茶水,放下杯子后,看着桌上的茶叶盒叹了口气,然后将两只小胖手背到身后,半仰着头,一副高人的模样,看的云乔想笑,宇文东有些发蒙。

那种地方?

“装,可劲儿装。回头我也给你弄一盒茶叶,可以了吧。年龄不大,事不少,一个个都是人精。”云乔笑骂道。

“得嘞,我接着说。”曹永正立刻换上一副笑脸,继续说道:“第二,强迫交易罪

从事正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加盈利,采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为促成交易使用较轻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如果其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行为人追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源于商业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更高经营利润而为之,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其关键特征是具有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被告人采用了侵害人身权利和市场秩序的交易手段。

第三,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与强迫交易罪相比,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行为人并非从事正常经营,而是以经营活动为幌子或诱饵,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人财产,并且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取得。

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或者是非当场兑现的暴力胁迫,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一个吊模宰客,居然有可能构成这么多罪名!”云乔眨着大眼睛,有些吃惊。

“要是这么说的话,本案不能构成敲诈勒索、诈骗或者强迫交易罪,当场使用暴力,以s诱的方式勾引被害人,然后索要虚构的费用,更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宇文东若有所思的说道。

“为什么不是强迫交易罪呢?被害人在ktv不是也有一定的消费吗?”云乔的眼神中露出不解,她有点分不清。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目的在于迫使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从而获取经营利益,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专门就经营活动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作了规定,你可以查看对比下。

实践中,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这两个罪名:一是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强迫交易肯定要以正常的交易行为为基础;二是行为人是否为了获取基本合理的对价,强迫交易也是一种交易,俗称‘强买强卖’,是交易就有合理的对价在里面,主要的点在基本合理的对价上。

本案中,沙生才等人利用经营ktv做幌子,索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接受异性服务的费用是单独结算的,并已实际结清。

沙生才等人开出的账单项目绝大部分不是被害人实际消费,而是虚构的,账单金额也是根据对被害人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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