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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节(2 / 3)

“被害人是什么反应?”检察员问道。

“他提出给我钱,让我放过他。”史凌道。

“他要给你多少钱?”检察员问道。

“五万!”史凌道。

“你同意了?”检察员问道。

“没有。我觉得太少,跟他要了十万元。他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打电话找朋友借了十万元,我让虎子去拿的。”史凌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上诉人史凌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上诉人史凌,你进入酒店的房间后,是怎么想的。”方轶问道。

“我当时看到我妻子蒋雨在外面偷男人,气的我直发抖,我打了那男的一顿,想着等回家后再跟她谈后面的事,毕竟家丑不可外扬。”史凌道。

“当对方提出给你钱,让你放过他的时候,你是怎么想的?”方轶问道。

“我当时就想,他勾引我媳妇做那事,给钱补偿我是应该的。”史凌道。

“被害人向朋友借款给你补偿,是谁提出来的?”方轶问道。

“是对方提出来的。他答应给我十万元,但是他包里没有钱,他说找朋友借。”史凌道。

“是谁给他朋友打电话,说的借钱的事?”方轶问道。

“是他自己打的电话,我们不认识他朋友,从头到尾都是他在联系他朋友借钱。”史凌道。

“被害人的朋友不认识虎子,为什么会把钱给虎子?”方轶问道。

“他打电话告诉他朋友,说一会儿有个朋友去拿钱,并把虎子的模样和穿着告诉他朋友。结果虎子只拿到了五万元,我就被警察抓了。”史凌道。

“被害人提出给钱后,你有没有再打他?”方轶问道。

“没有,都谈好了,我怎么可能再打他。”史凌道。

“为什么当时你不放被害人走?”方轶问道。

“因为当时虎子去拿钱还没有回来。我不知道他是不是在骗我。”史凌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回答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我认为我不构成抢劫罪……”史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他把之前在看守所想好的话说了一遍。

里外不是人

“上诉人史凌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史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十万元,实得五万元,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可以采用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但在抢劫过程中所实施的威胁的当场性和取得财物的当场性是敲诈勒索所不具备的。

一、威胁的当场性

1、抢劫罪是行为人直接对被抢劫人实施暴力手段劫财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面对面的,也可以是非面对面的,比如电话,微信等。

本案中,上诉人史凌以被害人与蒋雨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勒索钱财,虽然属于面对面的威胁,但属于事出有因,且未采用暴力劫财的手段。

2、抢劫罪是以当场取得被害人的财物为目标,所以为排除被害人可能的反抗,行为人必须以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暴力相威胁,威逼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

而敲诈勒索的威胁则多是以毁人名誉、揭发隐私等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即便存在暴力威胁,其威胁要实施的暴力一般也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而是针对被害人的亲友,以便达到对被害人进行要挟的目的。敲诈勒索的威胁或要挟不具有即时性,一般都是恐吓被害人将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实施某种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在勒索钱财过程中,并未对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而且在案证据显示,是被害人自己害怕出轨的事被上诉人公之于众,所以才提出的给予上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3、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实施的急迫性,被害人除当场交付财产外,没有考虑、选择的时间余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不如抢劫罪急迫,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仍有一定的考虑和选择的余地。

本案中,被害人提出向上诉人支付钱财,以解决出轨之事,上诉人同意了被害人的建议,双方就给付多少钱的问题上还进行了商讨,可见上诉人勒索钱财的行为不具有急迫性。

二、取得钱财的当场性

取得钱财的当场性也是这两种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在抢劫罪中,行为人的行为,突出一个‘抢’字,只能是当场取得钱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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