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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节(1 / 3)

“我也觉得一审法院定的罪名有问题。本案李希斌等三名被告人为索讨合法债务,非法限制赵东田的人身自由,确实属于非法拘禁,不是绑架。

但是被告人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冬眠针),并导致其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又有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之嫌。

二审法院的合议庭会不会这么想,我不好说,但我觉得咱们有必要准备下,以免法院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本案。”王勇想了想道。

“嗯,我也同意宋律师的意见,我们的辩护方向是一致的,至于王律师说的‘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我觉得咱们有必要讨论下。老宋,你怎么认为?”方轶道。

既然王勇婉转的提出来‘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条意见,方轶觉得王律师肯定是这么认为的,即便不是这么认为的,也有这方面的倾向,目前的情况是二比一,老宋和自己都同意按照非法拘禁罪辩护,而王勇则认为本案有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空间。

所以方轶觉得有必要讨论下,否则上了法庭三位辩护人的意见不一致,辩护效果多少会打些折扣。给当事人的感觉也不好。

“我觉得本案不存在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空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在非法拘禁中出现被害人伤亡的结果,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致人重伤、死亡’,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二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这两种情形都有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但是后一种强调的是使用暴力,而且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即暴力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在非法拘禁中,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行为而致人伤残、死亡的,或者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但该暴力行为与被害人伤残、死亡的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不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而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这种情况,在罪名认定上,就只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希斌三人为将被害人赵东田顺利押到目的地,多次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致其昏睡。虽然注射‘冬眠灵’致人昏睡,不能反抗的方法,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质,但又不同于殴打、捆绑等典型的暴力形式。

根据案卷中的专家鉴定结论,李希斌三人给被害人注射的冬眠灵并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各种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其中包括药物反应、被害人水盐电解质的紊乱、低血糖、菜窖缺氧等因素。

换句话说,即便李希斌三人强行给被害人注射‘冬眠灵’的行为属于‘暴力行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是因‘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所以我觉得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宋律师道。

“嗯,我同意宋律师的意见。

本案被告人李希斌等三人强行给被害人赵东田注射‘冬眠灵’,其目的是为了讨回合法债务,并不是以剥夺被害人赵东田的生命为目的,也无故意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态。

但在被害人赵东田被非法拘禁期间,李希斌三人多次给被害人强行注射‘冬眠灵’,尽管三人无医学专业知识,但作为正常人,从生活常识考虑,也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影响被害人赵东田的身体健康。

我觉得李希斌三人为了讨回合法债务,避免被害人反抗,强行使用‘冬眠灵’,忽略了可能发生的潜在危害,最终造成了被害人赵东田的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特征。

所以我认为,本案应为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李希斌三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方轶道。

心里很不爽

“嗯,我觉得您两位说的有一定道理。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死后肢解尸体,是否可以据此推断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放任的心态?”王勇想了想问道。

“方律师,你给分析下吧。”宋律师一笑把球踢给了方轶。

“嗯,针对时候肢解尸体的行为,我不认为李希斌三人存在放任的心态。

我认为通过事后行为不能完全推断出被告人作案时持有放任(间接故意)的心态,至少存在其他可能性。

因为有时事后行为可能与先前的行为完全不属同一性质,而是另有目的。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希斌等人在债务人赵东田死亡后肢解尸体,其目的是为了毁尸灭迹,李希斌三人肢解尸体的行为并不能必然证明此前三人持有杀人的故意,从整个案件来看,案件的性质仍应为非法拘禁罪。

当然,王律师说的这两点咱们也应该做些准备,以免法官往这方面想。多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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