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怎么被抓住的?”检察员问道。
“我抱着密码箱刚跑了几步,就被人扑倒了。然后就被抓了。”罗达英道。
“你身上带的斧头是做什么用的?”检察员问道。
“为抢钱准备的。”罗达英老实答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被告人罗达英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道。
“审判长,辩护人需要发问。”方轶道。
“被告人罗达英,你是从银行职员手中抢的密码箱还是从存款人手里抢的?”方轶问道。
“从一个女的手里抢的,当时她正准备存钱。”罗达英道。
“也就是说你是从去银行存款的客户手里抢的密码箱,对吗?请你确认。”
方轶之所以强调此环节,他是想让法官明白罗达英不是抢银行,而是抢去银行存款的客户的钱,前后两个“抢”的性质可是差很多,一个是抢银行,是加重处罚情节,一个是普通的抢劫。
“是的。当时密码箱放在窗口的台子上,我趁那女的不注意,抢的。”罗达英不管那么多,反正你问我就如实说。
“你被抓时,是否逃到了银行外面?”方轶问道。
“没有,我在银行里面被抓的,才跑了几步就被人扑倒了。”罗达英道。
“在整个抢钱的过程中,你有没有用过斧头?有没有伤过人?”方轶问道。
“没有,我的斧头一直别在背后,没有抽出来。更不可能伤到人。”罗达英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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