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签订《车位认购书》时知道案涉车位上曾经设定了抵押权,因而存在过错,这是错误的。
上诉人认为,在其购买车位时确实存有案外人的抵押权,但该抵押权与被上诉人的抵押权并无关联,且在被上诉人设定抵押权之前已经注销,因此被上诉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综上,虽然被上诉人在本案涉及的车位上设定有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上诉人在车位被抵押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该车位,并支付全部价款,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无过错。被上诉人在后设定抵押权时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因此,上诉人对本案涉及的车位享有排除被上诉人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陈述完毕。”方轶道。
刚才在法官问老律师问题时,方轶一直没闲着,他手中的笔唰唰的写个不停,手指头都痛了,他在根据庭审情况修改陈述意见,几张a4纸被他写的满满的,这才有了最后的陈述。
“上诉人,庭下提交一份代理意见。”男法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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